一、要求抚养子女一方可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:
(1)我方学历证明;
(2)工作和收入证明、大额存款证明;
(3)对子女抚养照顾情况的证据,包括与子女互动的照片,视频音频资料,辅导子女学习的证明,支付子女幼儿园学费、课外兴趣班、旅游、生活等费用的凭证,证人证言等;
(4)父母或其他亲属可帮助照顾孩子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证明;
(5)自身患有不孕不育的疾病、已丧失生育能力、已超过适龄生育年龄等的证据等;
(6)对子女未来的生活和教育做出安排,如自身的条件能够为子女入学、户口、发展特殊才艺等提供便利条件等材料,如入学证明、就读证明、居住地方距离学校的地图截图等。
(7)对子女的抚养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(一)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;(二)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的抚养费负担与支付方式;(三)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与时间;
(四)方案依据的事实与理由;(五)其他与抚养、探望未成年子女相关的事项。
(8)对子女的抚养规划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(一)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;(二)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;(三)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;(四)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。
2、举证对方不适合抚养的证据,可准备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:
(1)对方再婚或已有其他子女的;
(2)对方具有婚姻过错的,如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等;
(3)对方有不良嗜好,将会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,如吸毒、酗酒、赌博等;
(4)对方在以往照顾子女的过程中存在问题,如忙于工作或其他事宜、无暇照顾子女的,对子女缺乏耐心或者方法不得当的,与子女关系不融洽的,有打骂子女情形的等。
(5)对方或对方父母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
(6)对方拒绝探视孩子。